更新时间:2018-07-12 13:58作者:李天扬老师
市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办学管理,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基[2015]4号)、《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无锡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锡价费[2016]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幼儿园办学管理以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幼儿园办学管理
1、依法办园。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如办园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和卫生保健等级合格证书等。
2、规范办学。幼儿园规模适宜,无超班额现象(省定班额为小班30人、中班35人、大班40人),无小学化倾向、无早期定向培养现象、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二、幼儿园收费管理
1、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仍按《宜兴市物价局 宜兴市财政局 宜兴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宜价规[2015]65号)文件规定执行。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严格按类别参照同类公办园的标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3、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据办园成本自主确定。保教费应保持相对稳定,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一次调整后标准的20%,每次调价间隔不得少于两整年。
4、幼儿园其他收费相关规定,仍按宜价规[2015]65号文件规定执行。
5、各类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政策规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政策,做到依法依规收费,严禁擅自巧立名目进行违规收费。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以举办各类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进行收费,并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办园行为和收费督查。未经批准擅自超班额、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巧立名目进行收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收费管理规定出台,执行上级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