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6 14:56作者:王新老师
《社会保险法》咨询: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满足3个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我市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退休条件且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申请一次性补缴。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对退休人员的优惠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是为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是对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主要体现在住院分段自付部分退休人员减半等方面。
医疗保险缴纳流程
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需按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和《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表二),并录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信息采集软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单位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纸介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库。
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
1、初次参保人员需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 内容审核后,将其准确无误录入“信息采集软件”,打印“信息采集表”交参保人员或委托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