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1:45作者:李一老师
1、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③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④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③、④、⑤的医疗费用。
2、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如下:
①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②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③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④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⑤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⑥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⑦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⑧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3、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上不封顶;大病保险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
4、参保人需社区首诊持卡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