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7:15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7月起,早期离开广州市各级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医保费的方式,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的待遇。昨天,广州市医保局发布《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办事指南》(下称《指南》),其中明确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于其中两类“离开人员”(不含开除)负有缴费责任。根据《指南》,2001年12月1日后离开广州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的身份为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离开人员),可以办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业务”。
本人可选择缴费月数
“离开人员”本人(包括开除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申请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前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并扣除原单位已缴纳医保费及按规定补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得分期缴纳。
例子:张三,男,1991年1月入职某机关单位,2003年1月离开,经审核确认工龄为12年(144个月),离开时55岁4个月。离开后在某企业于2005年10月曾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个月,其达到退休年龄时间为2007年9月,申请核定的时间为2016年7月。首次参保时间在以前,享受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为120个月。单位应当为其缴纳:64个月。
个人可选择缴纳的最长时间80个月(144-64=80),个人可在不超过80个月的范围内选择缴费时间。该参保人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缴月数=120-64-1=55个月。
两类人员
2001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
1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
《指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对以下两类人员(不含开除)负有缴费责任。第一类是,2001年12月1日(属于原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的,花都区为2006年3月,番禺区为2003年5月,从化区为2006年1月,增城区为2005年12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其离开时年龄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后至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按月计算,下同)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