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3:53作者:李一老师
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3〕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按本办法组织开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大病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做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市民政、财政、卫生、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病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大病保险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实行全市统筹,具体人均筹资额按公开招标的结果确定。
第五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一致。
第七条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