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1:42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精神,为了解决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大病救助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下同)双方共同负担建立,用于支付职工因发生大病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大病救助保险。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职工大病救助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职工大病救助保险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负责监督实施,协助处理医、患、保三方的有关争议。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职工大病救助保险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职工大病救助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大痛救助保险费的筹集及管理
.第二章大病救助保险费的筹集及管理
第六条大病救助保险费按年人均在40元的标准筹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负担部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负担部分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渠道解决;
(二)企业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或其它渠道解决;
(三)其他单位从保险福利费等渠道解决。
第七条大病救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年7月份向大病救助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经办机构也可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病救助保险费,对拒不缴纳的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大病救助保险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作他用。
本年度大病救助保险费若有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大病救助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从大病救助保险费中提取,提取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