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1:13作者:李天扬老师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实现“多险合一”信息系统的上线,我市在对全市各地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于2015年5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预计将于7月正式实施。
办法通过“八个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缴费年限、统一接续转移、统一个人账户、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异地就医管理、统一经办与结算,对我市历年出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纳,并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在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缴费年限、统一接续转移以及统一经办与结算四个方面,我市主要对既往政策规定进行了归纳,原政策不变,未作调整。
在统一个人账户上,我市将原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由4档(在职职工34岁以下3.2%、35岁∽44岁3.5%、45岁∽退休前4%,退休人员5%)调整为2档(在职职工3.5%、退休人员5%)。
在统一筹资标准上,我市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退休人员的筹资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他各类人员的筹资标准,按照既往政策进行了归纳,原政策标准不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筹资政策,由原来的退休后个人和单位均不缴费的政策,调整为: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的,其人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总人数予以补差缴费,所有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在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办法上,将原来全市各地多种形式的缴费办法(按月缴费、按年缴费、财政划拨、单位直接缴费等)统一调整为省里要求的“改拨为缴”,各级财政应将有关财政供养单位应缴医疗保险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及时拨付至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