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8:10作者:李天扬老师
以下是2016年六安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13年,我市正式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把医改持续推向深入的重大举措,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014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被列入省政府民生工程。
2013年,我市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霍邱县、舒城县被首批确定为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11个试点县,在全省率先启动实施。2014年,本着自愿的原则,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叶集区为试点县。自此,我市已有3个县(区)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2015年,实现新农合大病保险全覆盖。截至2014年3月底,我市霍邱县、舒城县已办理2013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3437人次,共支出保险金2538.55万元。
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承办单位是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统一招标,我省确定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家公司为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合同期暂定3年(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试点县从3家中标公司中,选择确定1家公司承办本地新农合大病保险。
商业保险机构承诺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盈利率控制在1.5%;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专帐,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补偿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探索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补偿“一站式”服务,建设新农合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自动化结算大病保险补偿。
目前,我市霍邱县、舒城县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集区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资金筹集和管理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以县区为单位筹集,原则上按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均15元左右标准,从新农合统筹资金中予以安排。按季度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分批拨付至商业保险公司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资金由试点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专账管理、专项核算。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年度结算:
(1)盈利提取。在一个合同年度内,承办商业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统筹地区大病保险专项基金预算总额×盈利率预算,提取盈利部分,提取盈利部分后的专项基金数额作为盈亏结算的基数。
(2)结余。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3)亏损。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政策性亏损部分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分别按70%与30%的比例分担。
三、资金用途及合规费用范围
(一)资金用途
1.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
2.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二)合规费用范围
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列入合规费用范围,多次住院以及多次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我省统一规定16项费用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四、补偿标准与补偿办法
(一)起付线
省统一规定,大病保险起付线1-2万元,由统筹地区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和动态调整。目前,我市3县(区)起付线均暂定2万元。
(二)合规可补偿费用计算公式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合规的住院及特慢病门诊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原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多次住院的,累计计算)-大病保险起付线。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也可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
按病种付费病种住院患者,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患者自付费用。
(三)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补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