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22:45作者:李天扬老师
近日,记者从牡丹江市人社局了解到,市政府【2016】5号文件《关于牡丹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管理的规定,取消门诊职工单次单项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事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
据介绍,新规中,门诊慢性病管理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由各县(市)根据本地医保基金结余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过渡性办法,并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其次,在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中规定了,全市城镇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外,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还规定了,取消门诊职工单次单项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事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
记者了解到,在该新规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各县(市)参保人员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经批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牡丹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进行报销。城镇职工向上级医院转诊转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向上级医院转诊转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
此外,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按照《牡丹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险。由市政府招标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业务。
据了解,本通知自2016年1月31日起执行。此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据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按国家和省要求,我市全面实行了市级医保统筹工作,在本文件出台前,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门诊购药,不能在医保网络中用于支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从外地城市看,各地都相应取消了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项目。
据了解,由于我市人口老龄化、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医院医疗费用的增长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很大压力。本次《关于牡丹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目的就在于要把有限的基金用在住院基本医疗上,为市民做好长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