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22:44作者:李一老师
1.据了解,我市目前实行了医疗保险全覆盖,请问外出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都有哪些形式呢?怎样参保呢?
答:目前我市城乡各类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外出务工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农村户籍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后怎么参保?
答: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城镇户籍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后医疗保险怎么办?
答:城镇户籍外出务工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外地参加的医疗保险年限怎么计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怎么处理?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在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转入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转移接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转入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在转出地的医疗保障待遇。
外出务工人员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上个人账户余额随关系划转。不能划转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