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22:44作者:李一老师
日前,济宁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新生儿落地参保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日起,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新生儿即可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据市社保局居民医疗保险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年末出生的新生儿往往因时间紧而来不及办理参保手续,不能及时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今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出现跨年度情况的,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享受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再设置等待期。
新生儿出生的当年,其监护人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新生儿享受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另外,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根据新生儿落地参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后,可按有关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人社字[2014]17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4〕21号)规定和要求,现就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界定
(一)成年居民
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未成年居民
1.各类院校学生(包括高等院校、中专、技工院校和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入园的儿童等);
2.未满18周岁未入学、入园的居民。
(三)其他居民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进城务工人员;
3.外来长住人员。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