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23:37作者:李一老师
参保人员不得出借本人医疗保险凭证、医疗机构不得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就医。1月18日,记者从市医保科了解到,从2月1日起,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险凭证要遵守相关规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不得有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家住世纪城的张明(化名)今年63岁,血糖、心脏、血脂等方面都有毛病,每年去医院就诊买药时都是划医保卡,有时候卡里钱不够了就用孩子的医保卡。
记者告诉张明使用医保凭证有了管理办法,并和张明一起翻阅了具体的规定。张明表示,既然国家有了相关要求,自己以后要按照“规矩”来。
市医保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涉及了参保人员、医疗结构和药店等方面。
参保人员要遵守三项规定: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接受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证件查验,自觉履行诚信义务;不得采用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伪造、变造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违反“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