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7 16:35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和建立情况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2013年11月22日,省府常务会议决定将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进行整合,暂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省成为十八大之后全国第一个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省份。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求,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周密组织、狠抓落实,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三个多月的努力工作、密切配合,于2014年6月底市县两级顺利完成了新农合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数据信息等工作的整体移交。管理体制方面,统一由人社部门负责管理;经办机构方面,将市县两级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合并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人员编制方面,本着“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市县两级共有218名(其中在编人员148人)原新农合工作人员由卫生部门整体划转到人社部门。财务资产数据方面,审计部门按时完成了对原两项制度的基金收支、经费使用、固定资产等情况的审计,居民基本医疗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多方筹集资金4000万元用于购置系统设备硬件,从硬件扩容、系统升级、数据整理、网络架构四个方面改造升级,重新建成了新的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总之,确保了2014年过渡期间原两项制度双规运行,做到了整合期间队伍不乱、思想不散、工作不断,城乡居民缴费参保和费用结算报销不受影响,实现了制度的顺利整合、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
按照“统筹兼顾、整体融合、便于操作、审慎稳妥、适度合理”的原则要求,市人社局及早谋划,联合有关部门在前期广泛调研、赴试点市学习、科学认真测算、反复座谈讨论、多次征求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拟定我市《暂行办法(初稿)》,前前后后修改25稿,形成了意见比较一致、内容比较完善的《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4年12月7日由市政府印发,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的居民医保政策的最大特点是政策统一、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既兼顾了原有两项制度的政策规定,延续了好经验好做法,借鉴了以往教训,又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在融合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和改革创新。具体体现在“七个统一”上:即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目录范围、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和统一基金管理。通过制度整合,解决了原有两项制度体制分割、管理分散、待遇差别、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助、信息系统重复建设等诸多问题,降低了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成本,统一政策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总体待遇不降低、就医报销更方便、制度公平可持续、医保基金更安全”的整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