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7 16:31作者:三水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办,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适应原则,以大病统筹为主。
第四条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财政、民政、卫生、教育、残联、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按照市政府相关分工规定,具体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数据录入、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发放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所属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为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第七条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人员;
(二)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在校学生;
(三)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
第八条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险按照原有办法执行。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来源: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