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18:14作者:王新老师
从11月20日开始到12月31日,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需缴纳医保费用。未按时缴纳费用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根据缴纳比例不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也不尽相同。按8.5%比例缴费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为3883.92(含补充医疗保险120元);按5%比例缴费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为2334元(含补充医疗保险120元)。此外,也有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另外的缴费方式,他们将医保费存入承德银行办理的医保专用银行卡中,对于这种情况,银行将自动扣款。
灵活就业人员如有变更缴费标准的,需要在12月4日前到医保中心确认缴费,过期将视为按原标准缴费。2015年1月——12月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2016年医保费,2016年4月份持退休审批表、解除关系书到医保中心办理转退手续。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因特殊情况,未在1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期缴费的,可以在2016年3月31日前到医保中心办理补费手续,从补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是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未在2016年3月31日前补足欠费的,视为断保,再参保时执行6个月等待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