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18:13作者:王新老师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维护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调整,新标准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规定,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以及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元调至60元;普通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20元调至160元,第二档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60元调至120元;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缴费调至80元;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
人社部门提醒广大参保居民,成人居民办理参保、续保缴费时,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所在社区居委办理缴费手续,在校参保大中小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按学年度于每年9至11月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