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16:52作者:李一老师
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结合实际,揭阳市从明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参保人每人年缴120元,每人每年最高可以报销50万元(包括大病保险)。
首先是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120元标准缴费。其次是住院起付标准。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即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下同)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再次是住院报销比例。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县域三级医院7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本市转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本市转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即既不属于本市在市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属所在市的定点医疗机构,下同)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此外,对特殊病种(只限确诊为恶性肿瘤、身体器官功能不全达到血液或腹膜透析标准的严重疾病、器官移植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给予倾斜,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在市外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累计实际支付限额30万元,限额内个人支付及超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据了解,城乡居民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住院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赔付: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大病保险按60%比例赔付;在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大病保险按50%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