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16:50作者:李天扬老师
济南市人社局官方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部分政策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拟对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调整个人缴费标准、降低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等。
根据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要求,结合济南市实际,自2016医疗年度缴费期起,将成年居民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40元。
在降低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方面,拟自2016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发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400元降至200元。
在取消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方面,拟自2016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发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不再设起付标准。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9月30日,市民可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邮件至邮箱:jnylbxc@163.com反馈,也可电话传真至66605962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