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8 18:04作者:李天扬老师
市人社局下发通知,提醒家长2016年度少年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9月1日开始缴费,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于10月20日结束。
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
此次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均属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中学前教育机构非本市户籍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中“2016年各市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人均不低于20元”的规定,2016年将我市成年居民(二档)、少年儿童、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2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其他缴费政策不变。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本市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缴费时间:各类学校学生和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9月1日开始缴费,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于10月20日结束。保险年度为一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大病医保待遇最高支付40万元
少年儿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和门诊大病、门诊统筹待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和独生子女医保待遇。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含街道、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40%的比例支付,其中基本药物按照50%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30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其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少年儿童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范围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以降低患大病学生家庭负担。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主要有超限保障和大额保障两方面的保障内容: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