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09:24作者:王华老师
(一)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村(站)级、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基金支付封顶70元。
2、门诊观察(输液):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日基金支付不超过30元,每人每年封顶10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参保居民因患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重症肌无力、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儿童脑瘫等20种疾病,实行特殊疾病门诊政策。特殊疾病门诊实行单病种限额、定额管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同级医院住院相同。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单病种限额、定额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4、在校学生(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二)住院报销
1、起付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200元,其他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一个医疗待遇年度内第2次住院(含以后)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
3、女性参保居民,生育住院自然分娩的补助800元,剖宫产的补助1000元。
4、参保居民因无责任方造成的意外伤害,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0%报销,转外地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治疗终结后,回参保地报销。
5、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就医结算
1、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联网医院住院执行统一的政策,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院结算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享受门诊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