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8:09作者:王华老师
1.问:目前我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对象可参加?
答:①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②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的;③在厦门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及随父母在厦居住生活的港、澳、台未成年人;④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含侨、港、澳、台大学生),但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2.问:全年都可以参保,是否代表个人任意时候参保,待遇都一样?补参保应向哪个部门办理?
答:本次参保期从每年3-5月份调整为全年均可办理,仅为解决个别居民漏参保或漏缴费带来的不便,由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属于年缴费,因此补缴个人需要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医疗保险待遇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开始享受。为确保个人医保卡从当年7月起正常使用,减少事后报销的麻烦。地税部门提醒参保个人,最好在每年3-5月的集中参保期办理参保。错过集中办理时间的需补办参保的,在校学生仍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其他个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
参保登记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
3.问:在新社保年度开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待遇的享受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在待遇享受方面,每年的6至7月完成缴费的,从新社保年度起(即当年的7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入学的大学生在11月底前完成参保缴费后,从从新社保年度起(即当年的7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上两种情况的待遇生效时间不变。在新社保年度开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问:2016年我市的城乡居民医保执行什么样的缴费标准?
答: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还未公布,请参保个人密切关注政府的公告。
5.问:参保个人可采用几种方式缴费,补缴要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村居参保的个人目前有一卡通委托代扣、税收缴款书缴费、银联POS机缴费和银联在线缴费四种缴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