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6 23:26作者:王新老师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2014〕14号)要求,现对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筹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个人缴费应在参保时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二、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要提高医保待遇标准。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减轻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费负担。
三、各统筹地区要加大对参保居民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