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23:58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4月1日起,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为: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所有个人负担(含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零售药店只用于限额购药)。根据此前的政策,参保人员的自费部分只能用现金支付。
1月1日起,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的有关政策也进行了调整:扩大补助病种范围,将血友病住院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重性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纳入补助病种范围,其他补助病种范围不变;补助标准方面,年度内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费用,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负担2000元,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其中的80%,每人年度实际补助额最高为20万元;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医药销售机构购药的,相关费用不纳入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省人社厅日前下发的《关于2016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6年省本级职工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维持2013年水平不变;2016年起省本级非公务员个人账户支付健康体检费的标准提高100元,调整后最高限额为男性每人每年550元、女性每人每年650元;省本级公务员每年一次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提高10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男性每人每年550元、女性每人每年650元,以上标准内健康体检费用由省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超出以上标准部分可由参保人个人账户支付,限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