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30作者:王华老师
柯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度参保缴费公告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度参保缴费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城乡居民。
(二)常年在本区工作的区外户籍宗教教职人员。
(三)本区区域范围内全日制大专院校在校学生。
二、缴费标准
(一)本区户籍一般人员和区外户籍宗教教职人员:个人缴费280元;政府补助680元。
(二)重点优抚(抚恤优待)对象,低保、低保边缘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960元。
(三)区内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860元。
三、缴费办法
居民医保采取以户为单元整户参保,按年度一次交费,当年度享受的办法。个人缴纳部分资金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以村(居)为单位统一收取。区内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由所在院校负责做好筹资参保工作。
四、缴费时间
参保缴费截止时间:2016年11月30日。参保人员务必在截止日前去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区内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由所在院校负责做好筹资参保工作。
五、中途参保
(一)符合本区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在个人缴费截止日后申请参加居民医保的,均视为中途参保人员,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1、新出生婴儿。可在出生60天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和出生证中途办理参保手续,并允许报销当年度医疗费用;出生超过60天参保的,居民医保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生效。
2、中断(或终止)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允许其在中断(或终止)当月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在中断(或终止)当月中途参保的,居民医保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生效。
3、其他各种中途参保的人员,居民医保待遇一律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生效。
以上中途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不变。个人缴纳部分按全年标准征缴,政府补助资金也按全年标准在下一年度一月份划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