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18作者:李天扬老师
常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规解读
8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常政办发〔2015〕23号)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新规实施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呈现怎样的亮点,有哪些新变化?近日,记者就此特地采访了市医保处相关负责人。
用人单位未参保要罚 困难企业参保有优惠
记者了解到,新规要求落实应保尽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各地应督促用人单位据实登记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责令一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处当月应缴医疗保险费3倍的罚款。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人员未能全部参保的,责令一个月内补办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用人单位按照差额人数处当月应缴费用3倍的罚款。上述罚款项目,全额进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缴清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实行优惠参保。湘劳社政字[2007]11号文件所指困难企业,继续按该文件规定参保、缴费。新参保的企业,难以承担全部缴费责任的,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提出申请,在新参保的头3年,可享受以下费率优惠:单位无退休人员的,按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超过20%的,按该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参保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个人不缴费,不划个人账户。3年之后,按正常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缩短 补缴费率降低
医保缴费年限是多数市民十分关注的话题。据悉,新规出台后,参保人员在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之前,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而在相关规定出台前,本省实际缴费年限规定不低于15年。
关于异动接续,本省范围内在职参保人员因工作关系调动,可互认缴费年限。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需按照缴费年限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新规实施后,保费补缴费率降低也是一大利好消息。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医疗待遇之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实际缴费与视同缴费年限),以本统筹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补缴费率由9%下调为7%。补缴期间不划个人账户。补缴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补齐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一次性补齐费用的,根据与用人单位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年限,由用人单位补缴单位应缴费用差额部分,其余费用由个人补缴。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再补缴大病互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