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12作者:王华老师
市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委近日联合发文,对《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进行补充规定,取消原来的补助金额限定,职工可以按照新规与用人单位协商调高补助金额。
根据《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对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作出补充规定: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其费用报销标准以当期政府公告的个人缴纳数为准。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按参保地政府公布的个人缴纳数额为报销标准,可以由参保大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记者了解到,原来的《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设定的保费报销标准为,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元。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可以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本市大学生的相关办法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0元。
据介绍,相比旧版条款,本次补充规定去掉了具体报销金额,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少儿(学生)医保缴费标准从原来的100元上调至150元,大学生缴费标准由80元提高至100元,相应的补助也要适当调整,为了避免今后多次调整,因此只规定比例,取消金额。这样一来,职工可以按照新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调高补助金额。
据悉,该政策适用于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的苏州市区单位职工的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子女。夫妻均在市区单位工作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共同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