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10作者:王华老师
参保范围不相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鞍山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居住在鞍山城区内具有鞍山城镇户口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包括中专、技校、职高、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幼儿;大专院校在校学生;非在校及非从业城镇居民;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一、二级残疾的居民;无用人单位的低保居民或低保边缘户;没有参加其它医疗险的企业(含个体)退休人员等。
缴费标准不一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按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缴纳。2016年缴费标准为2052.36元。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普通老年居民全年缴费(含超限额补充险)210元,普通未成年居民及各类在校学生全年缴费60元,普通成年居民全年缴费260元,一、二级残疾和低保边缘户成年居民全年缴费80元,一、二级残疾和低保边缘户未成年居民全年缴费30元,低保成年、未成年居民免费。
住院报销比例有区别
职工(含个体)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担负的住院医疗费用额度,就是平常所说的门槛费。按医院等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标准划分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参保职工年度内第一次需全额支付起付标准;第二次住院按第一次的80%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住院再按80%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后按第三次标准执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自负的费用比例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确定为20%、18%、15%;退休人员分别为15%、13%、10%。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等级,成年和老年居民分别为700元、400元、200元,未成年人分别为500元、300元、100元。参保居民在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均在医疗机构相应起付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15%和30%,第三次及以后按第三次标准执行。参保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成年和老年居民为70%、75%、80%;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和入园儿童)为75%、80%、85%。无账户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