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10作者:三水老师
日前,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这项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调整,包括两部分内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7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由14万元提高到33万元。
据了解,太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8.3万人,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有太原市城镇居民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学生、城镇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或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人员也可参保。可参保的流动人员,参保准入条件为:外地户籍者在太原市居住30日及以上。参保交费一年一次,交费原则是今年交明年的费用。2016年度交费已截止,2016年度交费时间是今年9月至12月20日(新生儿的参保登记随时可办理)。
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类(三甲)、二类(三乙、二甲)、三类(二乙、一甲)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政策内医疗费用(即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5%。今年88.3万名参保人员中,60%以上的人员都是2008年起多年连续参保人员。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报销比例每年可增加1%,最高增加5%。这意味着,上述60%的人员,2016年,其相应报销比例还要再增加5%,即最高者达到90%。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参保人员应当把握越是基层医院,报销比例越高的原则,合理选择就医的医保定点医院。2016年1月1日起至今,已经产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工作人员将依据新政策调整报销,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会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