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05作者:王新老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在2016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2月9日《京华时报》)
一直以来,看病难、看病贵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之一。对一般人来说,看一般的病,在费用上会喊重但不喊痛。但大病不同,一场大病榨干一个家庭的事例,并不鲜见。
大病保险的推行,给许多家庭传递了希望。6月底前全覆盖的刚性要求,则体现了马上办作风。在肯定的同时,有一点需要辨析,大病保险的大病到底指什么?什么样的病才算是大病?
年前,北京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解释,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种,而是按照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而只有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才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无论是按病种,还是按费用,都指向了一点,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特别指出这一点,是因为在具体医疗中,有些费用并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比如说,有些医生推荐的药,有些效果比较好的药,这可能都是大病需要的大药,并不在报销范围内,既享受不到基本保险,也享受不到大病保险。这种大药费用,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一个身边的例子是,春节期间,笔者母亲因中风住院。当天医生就推荐使用一种药,称这种药虽然价格高但效果好,只是不在医保范围内,需要另外支付;而不用这种药,则可能影响治疗。对于患者家庭来讲,可能很难拒绝医生的善意。特别是当病情危急时,这种大药更难拒绝。这就必然产生了大药费用,而这部分费用并不是一个小数字。这就涉及到医疗保险的扩面问题能不能把尽量多的药,特别是那些不可替代的大药,纳入到医保体系中来。
医保扩面既包括人员,也包括药品。对于大病来说,一些新出来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大药,应被及时纳进医保范围。考虑到基本医疗保险的稳定,或许可以缓行,但在大病保险上,能不能考虑到大药的客观存在?这一意义上,在大病保险基础上,能否考虑大药保险?有大病保险还有大药保险,政策含金量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