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09:24作者:三水老师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辽阳市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辽阳市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要求,自2015年1月12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辽阳市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