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09:19作者:李天扬老师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再一次引发养老金“并轨”改革话题。
在很多研究社会保障的学者看来,事业单位的社保改革已成定局。
在李建忠看来,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非新提法,“《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改革方向,方案形成需要过程。”
但是,“养老金并轨”怎么并?钱从哪里来?《条例》并没有给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等5省份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
6年半前的这个方案,改革思路非常明确,拟分两步走。
第一步,先对事业单位队伍进行分类,其中行政类事业单位可直接并入机关单位,按公务员对待;经营类事业单位则直接转为企业,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对接。最终的改革对象是那些“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步,对这部分人实行与目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即要求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养老待遇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方案实施前就已退休的可享受原退休待遇;方案实施后开始缴费,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参照企业模式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对于方案实施前即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中人”,则由财政按照“每工作一年视同缴费一年”的原则,代为一次性补足应缴保险费,再参照企业模式计发养老金。
此外,该方案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以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改革后的养老待遇。但由于方案并未给出任何具体措施,职业年金具体如何操作,试点地方并无明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