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59作者:王新老师
转出:申请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外省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至服务中心提出转移衔接申请,服务中心代为受理。
转入:参加本市城乡居保,不符合职保待遇领取条件,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材料
1、申请人到办理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2、办理机构及时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邮寄至外省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并由其进行后续操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办理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流程
1、申请转入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属转入户籍地的应提供户籍证明、属组织人事部门调动的应提供调动凭证)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
3、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转出的,向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按规定转出基金。
4、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出的基金进行核对后,将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转移基金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流程
1、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单位在职人员)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申请转移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