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44作者:李天扬老师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分阶段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分批纳入参保范围。
(一)资金待遇清算阶段(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完成改革准备期参保单位及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缴费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清算工作。此项工作由人社、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参保单位积极配合。
1.缴费工资基数统计口径。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参保人员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10月本人缴费工资确定;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如遇国家或甘肃省工资政策统一调整,涉及上年缴费工资变动的,缴费工资基数作相应调整。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甘肃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甘肃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自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按财政供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筹集。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10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