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1 05:40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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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市这次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全省调整仍分为四类标准,其中我市和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1市为第四类地区,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我市上一次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间是2011年3月1日,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此次调整比上次分别提高160元和1.7元,增幅分别为18.8%和20%,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了大幅度提高。
同时,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实施乱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欠薪或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经责令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将面临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责任,同时用人单位的违法信息也将被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今后有欠薪的用人单位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