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09:19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4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1月1日至1939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1月1日至1944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限按整计算后不足1的按1计算)。
(三)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以上三款依次执行。
二、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