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7:17作者:李一老师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15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服务人员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老服务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并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本市坚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向,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综合利用政府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优待服务、志愿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精神慰藉的义务。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老年优待、高龄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等基本养老服务。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