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7:14作者:李天扬老师
昨日,笔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2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10元。要求各县(市、区)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1-6月份调整提高的部分于7月底前发放完毕。
据了解,这是自2013年以来第5次调高标准。此前,2013年1月,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到65元;7月,由每人每月65元调到80元,2015年2月根据国家人社部的规定,从7月起由每人每月80元调到95元,并要求补发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2015年7月,当年再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5元调到100元;2016年6月再次调整基础养老金,从2016年1月起由每人每月100元调到110元,并要求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参保条件
(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