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08:37作者:王华老师
去年底,我省专题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根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稳妥推进。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标准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基数。
和全省改革相同,武汉市的改革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即,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也就是9月30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以后退休的,根据缴费年限,加发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