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08:36作者:王华老师
我省此次还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要求,退休补贴标准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予以确定。经认真研究测算,我省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我市正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同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待我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将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