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23:09作者:三水老师
日前,梅县区松口镇的李女士向本报反映称,她今年52周岁,已到退休年龄,如今想去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不知符合哪些条件可办理一次性趸缴?”她希望记者帮忙向有关部门咨询。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一直在农村生活,没有企业帮她缴纳社保,她自己对这些政策也不了解。近期,她听朋友说,像她这种已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缴清社保费用,缴清后次月可申请享受退休待遇,她便想给自己办理手续,希望记者帮忙与相关部门沟通。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仍未达到15年的,可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然而,李女士虽然已满52周岁,但是她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按目前政策规定,她不能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只能选择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拓展
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