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23:35作者:王华老师
内蒙古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公布计发办法和标准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内蒙古出台了《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与日前下发。《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明确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多渠道筹资机制、与缴费挂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养老保险政策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全区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缴费比例、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调整办法;使用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级集中管理。在完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地区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基础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四类单位纳入改革范围不含编制外人员
该《办法》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参加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驻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原则上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