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22:39作者:才子老师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在本次改革范围
《实施意见》确定的单位范围为:河北省及中央驻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实施意见》确定的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编制外人员,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调整由中央单独制定政策。
改革之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如下变动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
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底。
3、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5、其它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6、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