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8:22作者:王华老师
山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将有养老保险2016年全省启动试点
据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消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结合山东省实际,现就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展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推动教育体制改革。2015年,山东省已在青岛、潍坊、德州3市率先启动试点;2016年,在全省启动试点。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原则。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以非营利性办学为前提,以教师为参保对象,健全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使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坚持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引导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依照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成果共享机制。
(三)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教师的意愿,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试点积极稳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