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21:46作者:李一老师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着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其长期基本生活,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破解城镇化推进中的瓶颈问题、创新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认真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人社、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精心抓好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政策执行稍有偏差就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各县区必须牢牢把好政策关口,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手续,不得随意调整缴费基数、计缴年限、身份认定等,不得将地方征地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列重大项目补助范围,也不得对未足额缴纳保费的参保对象提前发放养老金。
各县区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对2009年以来因项目建设征地而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要做到“应保尽保”,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以建立统筹基金和财政预算的方式,分5年逐步解决已形成的政府补贴资金拖欠问题。凡今后进行的每宗土地挂牌出让,都要严格按照该办法规定实施,严防新的拖欠发生;对土地出让中存在审核不严、不落实“先保后征”、造成补偿资金空挂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政策执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全市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并将这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