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20:25作者:李天扬老师
吉林养老金上调2016年,吉林养老金调整方案
12月3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5年1月1日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且1995年7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养老金在按原办法核定基础上予以适当加发。
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激励机制的加发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加发政策的参保人员应于2015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7月1日以后的按规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超20年。
加发政策主要涉及两项
吉林:新政这类退休人员,加发养老金!
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应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如果是在1995年7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个别行业单位除外)参加工作,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其中调节金为170元,自2004年起每年递减17元,直至取消)。
今年激励政策主要体现在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一是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二是提高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
分段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按原有政策规定,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其中“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即为“通知”中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部分。原政策是缴费年限(含1995年7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如果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为15年,则发给15%;缴费年限为20年,发给20%;缴费年限为25年时,发给25%,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