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3 15:16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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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池州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规定
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5年6月26日,池州市出台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调整基础养老金、便民利民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为了让市民更好地掌握其中内容以及亮点,本报特邀市人社局相关人员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在原来100元至1500元11档的基础上,增设了2000元和3000元2个档次。《实施意见》确定我市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进一步完善了缴费激励机制
为提高全市总体缴费补贴水平,《实施意见》作出执行省政府确定的梯次补贴规定,并明确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统一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补60元。
这一规定,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人员实行梯次补贴,提高了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有利于激励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完善了特困群体代缴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