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5 08:58作者:王新老师
国家机关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的工资制度,是一九五六年制定的,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没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情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改革,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和一些不合理的因素。现行工资制度已经不适应四化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亟需改革。当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有所好转,改革的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为此,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针对现行工资制度的弊端,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国家财力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逐步进行改革,使之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为四化建设服务。
要积极办好城镇效区和林区、工矿区的知青场队和农副业基地。近年来,这种经济形式已经在一些地方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它在扩大就业门路、安排已婚插队知青、解决部分职工两地分居问题、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发展小城镇和卫星城镇建设、稳定农村劳动力等方面,都起着积极作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有计划地加以发展。要采取政治动员和经济吸引相结合的方法,鼓励城镇待业青年去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积极发展多种经营;那些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当向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使它们成为城镇部分待业青年就业的场所。为了鼓励和支持知青场队的发展,除国务院国发〔1981〕19号文件规定的应税产品外,其它产品和经营业务收入仍继续按照中发〔1978〕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到农村插队的知青已同当地农民结婚的,要就地就近妥善安置。对于居住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待业青年,要坚持就地广开门路进行安置,农村社队企业要欢迎他们在那里就业。
大力加强对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这项工作不能全靠劳动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应当亲自动手,排除各种阻力,紧紧抓住不放,真正解决问题。要把结合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解决城镇劳动就业的规划,作为“六五”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安排劳动就业由过去主要靠国营企业招工,转到今后通过国营、集体、个体多种渠道,这一重大变化已经在干部、群众中引起种种思想反应。因此,各级党委、政治工作机关、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理论等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加强对干部、群众和待业青年的思想教育,继续肃清左的影响,纠正轻集体、鄙视个体、以及轻消费、鄙薄商业和服务行业等传统旧观念。在一切在业和待业的人员中,都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要发扬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批评和克服歪风邪气,进一步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教育自己的待业子女和亲属,乐于从事集体经济和个体经营,从事服务行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