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4 18:08作者:三水老师
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4个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市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人民政府按2:1负担。
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规范个人账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市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