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9 09:59作者:才子老师
2016年辽宁锦州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锦州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
2016年锦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记者今天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9号)精神,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并在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不同退休时间的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这样调整
《通知》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这些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可再多增加些
此外,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2016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