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0:46作者:王新老师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9号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按照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对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作出部署。符合条件的人员今天起可以申请补缴。
补缴范围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有三类
不是所有职工和个人都能补缴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人员有三类。
第一类是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职工。
第二类指有济南市户籍,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的人员。
第三类则是具有济南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此三类人员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用需一次性缴清
以单位职工补缴的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年限缴满15年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
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